蕃仔、外勞與阿兜仔:種族主義的社會學

本文《蕃仔、外勞與阿兜仔:種族主義的社會學》獲《巷仔口社會學》授權轉載/作者:藍佩嘉(台灣大學社會系)
我上課的時候會問學生以下問題:「請問歐巴馬的種族是? (1) 黑人/非裔美人,(2) 白人,(3) 印尼人。」大多數的同學露出「老師,這問題太簡單了吧」的表情,回答當然是(1),少數反骨同學懷著「其中必有詐」的揣測說是(2)。曾經有一位很兩光的同學說是(3),誤以為歐巴馬在印尼出生。偶爾,有人舉手問:「可以有一個混血(mixed)的選項嗎?」

【請問歐巴馬的種族是?】

沒錯,歐巴馬是黑白混血,爸爸來自肯亞,媽媽是美國白人。那麼,為什麼人們,包括媒體,都理所當然地將他分類為黑人?這個謎題揭露了:種族不是客觀、本質性的生物分類,而是歷史建構的、簡化的社會分類。

歐巴馬被「種族化」了

「種族」(race)作為一個名詞,產生的「社會誤認」效果是,讓人們以為種族分類是一種客觀的存在……

讓我來解釋一下,為什麼歐巴馬被「社會建構」為黑人:首先,因為我們習於從父親來界定子女的族群身分,反映出父系優先的親族秩序以及家庭內的性別權力。那麼,如果歐巴馬的父母倒過來,變成白人爸爸、黑人媽媽的組合,他是不是就會被界定為白人呢?我想也不會,原因在於黑白的種族分類不是平行的類別,而是階層的高低。

美國在黑奴時代曾用「一滴血政策」(one-drop rule)來界定人們的種族,只要你的基因庫裡有非白人的血統,你就不能被認定為白人。由於當時有許多白人領主與黑人女傭生下的孩子,他們不會依父系原則被認定為白人,而是按照一滴血政策被歸類為有色人種。越強勢的族群,越有權力來畫定與捍衛界線,以保障特權與資源的佔有。

最後,膚色等外形差異其實是連續分佈的光譜(比方說,黑中帶白、白中帶黑),然而,社會建構的種族分類是互斥、甚至二分的類別(非黑即白),其間的界線不容踰越或混淆。來自牙買加的文化理論大師Stuart Hall曾經說過:「我在英國變成了黑人」。他的母國有著複雜的殖民與移民的歷史,當地人們會依據膚色的樣態、血統的混雜分成十多種細緻的分類,到了英國留學後,人們卻只喊他「你,黑人!」,從此烙上被歧視的他者身分。 「種族」(race)作為一個名詞,產生的「社會誤認」效果是,讓人們以為種族分類是一種客觀的存在:既然被視為「自然」的事實,那就不可改變、無庸置疑,也強化人們對越界通婚或混種後代的恐懼。當今的社會學界轉而使用「種族化」 (racialization)的概念,藉由動名詞來強調種族區分其實是一個社會建構的歷史過程。更確切地說,種族化的過程標舉(mark)出某一族群在生物或文化上的與眾不同,這樣的族群差異被本質化、自然化,不僅忽略了該群體內部的異質性,也放大了該群體與其他群體之間的界線鴻溝。   種族主義是什麼?

2009年7月,哈佛一名黑人男教授Henry Louis Gates要進入自家公寓時,因為鄰居報警「有黑人男性闖入」,竟然遭到逮捕。

2012年2月,美國佛羅里達州有個17歲的黑人孩子Trayvon Martin,穿著一件戴帽T(hoodie),跟父親到一個有保全管理的社區去找朋友。嘴饞的他繞去超商買果汁糖,遇到了George Zimmerman,一個西班牙裔的白人,也是該社區的守望相助隊員。

Zimmerman 看見這個把手放在口袋裡的黑人孩子,聯想到社會新聞、好萊塢電影裡的危險黑人形象,從而衍生猜疑與恐懼—這個外來者闖入我們社區幹什麼?口袋裡藏的是槍還是毒品?他以「正當防衛」之名開槍殺了這個孩子,斑斑的血跡滴在口袋裡屋鮮豔的果汁糖上。

2013年7月佛羅里達法庭宣判,缺乏種族多元性的陪審團判定Zimmerman無罪開釋,在全美各地引起譁然與抗議。歐巴馬總統在事件發生後語帶哽咽地說:「Trayvon Martin could have been my son(如果我有兒子,也可能發生類似的遭遇)」。

【被白人槍殺的Trayvon Martin,是種族主義觀念的受害者】

以上的故事,跟另外一個概念「種族主義」有關,這個觀念滲透在日常生活中,時時刻刻影響我們如何認知他人以及進行人際互動,例如那個白人Zimmerman認定黑人「一定是那個樣子」,所以他必須「正當防衛」。

所謂「種族主義」,是指伴隨著前面說到的「種族化」過程中, 弱勢的群體,不僅被看成共享自然本質的集體,也被再現為必然劣等,相對於優勢群體有著不可消弭、無法共存的差異。 這個概念要強調的是,種族歧視不單純是個人的偏見(只是壞心眼的少數人),而是建制化、系統性的社會關係(多數人有意識或無心地參與其中)。這樣的結構體制,透過文化與知識的生產、國家政策與社會制度的訂定,持續再製、強化種族的階層分類,影響到不同人群在機會與資源上的不平等分配。   我們在日常互動中,往往對「他群」(與我們不同的人)抱持種族化的刻板印象。「種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這個概念指的便是人們會用簡化資訊來假定某個種族的特性,執法者便依此對此群體提高警覺或加強調查。統計發現,美國的黑人男性被警察無故攔下的機率遠高於其他族裔;在反恐的氛圍中,中東或穆斯林人士在通過機場海關時容易受到盤查或搜身。即便是透過教育與社會流動攀爬上地位階梯的黑人男性,仍無法避免「種族貌相」導致的歧視待遇。例如,2009年7月,哈佛一名黑人男教授Henry Louis Gates要進入自家公寓時,因為鄰居報警「有黑人男性闖入」,竟然遭到逮捕。   台灣有種族主義嗎?

原住民舞者布拉瑞揚在2013年租房子時,房東在電話裡問他:「你是原住民嗎?」,布拉瑞揚歡喜地回答是,對方隨即說「我不租給原住民!」便掛掉電話。

行文至此,似乎都是發生在外國的例子,你或許在想:台灣有種族主義嗎?讓我說一個故事給你聽。

湯英伸是在阿里山部落長大的鄒族孩子。他曾經就讀嘉義師專,但無法適應學校的軍訓文化而休學。1986年,時年18歲的他到台北一家洗衣店打工,九天後竟殺害了僱主一家三口。根據週遭同學所述,湯英伸是個純良的山地青年,為什麼他才到都市短短幾天,就變成殺人兇手?因為他受到仲介業者的欺騙與敲詐,雇主強制他每天工作17小時以上,不時羞辱其為「蕃仔」。湯英伸想要辭職,卻被雇主扣留身分證不還,不僅沒領到工資,還要被扣留押金。湯英伸一時情緒失控犯下罪行,雖然社會各界呼籲槍下留人,湯英伸終究成為臺灣最年輕的死刑犯。

【台灣的原住民,也是漢人種族主義觀念的受害者】

在我成長的 1980 年代,原住民仍是一個族群的污名。

上電視參加歌唱比賽的高金素梅只說自己是姓金的外省子弟,掩飾淡化了母親的泰雅族背景。原住民的資源分配與社會地位至今已有一定程度的改善,尤其在特定的場域,如歌唱與運動,原住民的表現更甚漢人,雖然這也成為新的種族刻板印象。

在「新台灣人」國族認同打造的過程中,原住民被納入「四大族群」的論述中,甚至在象徵的層次上取得代表性位置,比方說,國際參訪的台灣團,多透過原住民服飾與文化來突顯台灣與中國的差異。然而,原住民的核心地位僅僅停留在象徵的層次,甚至流於膚淺展演、錯誤妝飾(註一)。

在日常生活中,原住民仍然掙扎面對社會空間與文化權力的邊緣化,並時時對抗隱形的種族歧視。原住民舞者布拉瑞揚在2013年租房子時,房東在電話裡問他:「你是原住民嗎?」,布拉瑞揚歡喜地回答是,對方隨即說「我不租給原住民!」便掛掉電話。

我在進行外勞研究時重讀湯英伸的故事,驚訝地發現他的遭遇與外勞有許多類似之處:被仲介剝削、被雇主控制、被視為野蠻人、扣留護照與押金、不自由的勞工。隨著原住民被納入「新台灣人」的內涵之中,「外勞」與「外籍配偶」成為「新的種族他者」,淪為社會歧視與經濟剝削的主要對象。   低劣的種族他者

彰化有市場店家發起拒賣菲律賓人運動,張貼「我家的豬肉不給『非人』吃,請不要槍殺我」標語,也有因打工或婚姻來台的菲律賓人在街上被毆打或遭辱罵。

隨著國際遷移的頻繁與擴大,外國人—政治文化社群的外來者 (outsider)—經常成為種族化的主要目標。然而,並非所有移民都面臨同樣程度或形態的種族化。

比方說,主張管制移民的法國右派人士,指的移民通常是膚色深的阿爾及利亞人,而非實際上人數較多的葡萄牙人。這樣的現象呈現出:某些群體被認為具有歷史或文化上的親近性,可以變成「我們」的一部份,而其他群體被標舉出有根本差異,是不可同化的永遠「他者」。

種族同質性相對高的台灣社會,在1990年代初開放東南亞外勞之際,曾引起相當的焦慮與恐慌。當時的勞委會主委趙守博有以下發言: 開放外籍勞工進口,很可能變成變相移民,我們到底能不能容納外來移民?能不能和外來勞工一起生活呢?我想,如果我們調查願不願意在台灣有泰國村、菲律賓村、馬來村,讓這些外國人跟我們分享我們這裡的就業機會和所有的一切,恐怕沒有多少人會同意 (註二)。 趙主委對接納外勞的保留態度,建立在幾項未明說的假設上: 一、東南亞外勞來自落後國家,必然會想要移民享受台灣的先進生活; 二、移民不是勞力與資源的提供者,而是機會與福利的掠奪者;其三,他們沒有辦法被成功整合與同化,將會以隔離的方式居住與生活,衍生種種社會問題。   台灣的社會新聞以及台灣民眾的觀感,特別是引進外勞的初期幾年,充斥了種族歧視的刻版印象。 一方面,把外勞母國的經濟弱勢,歸咎於基因、氣候等「不可逆轉」的因素,如有台灣雇主把菲傭的偷竊解釋為因為菲律賓人是「海盜的後裔」,或認為這些國家的低度發展,實源於熱帶地區的人太過懶惰。另一方面,這些國家的經濟弱勢,又被認為是導致其人民在品格與習性上「難以避免」的缺陷,例如,女性移工被污名化為進行「假打工、真賣淫」,會為了逃脫貧窮而出賣肉體。地方新聞也屢屢報導荔枝被偷採、雞禽豬隻遭竊的事件,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遭竊的農民往往指控或暗示外勞為嫌疑犯,認為這麼便宜的東西只有外勞才會偷。 (未完,下接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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