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文主要聚焦在劉益昌回應公路總局決定招標民間考古團隊一事的說法,但在更大層面的意義上,期望社會大眾可以從文化資產的維護過程中關注遺址的豐富內涵,以及與原住民文化的連結,進而讓工程與考古能夠達成雙贏。對於漢本遺址本身文化背景,可參考同作者先前之撰文:〈漢本遺址的主人是誰,從天龍國跑來宜蘭被颱風土石流掩埋?〉。
編按:本文主要聚焦在劉益昌回應公路總局決定招標民間考古團隊一事的說法,但在更大層面的意義上,期望社會大眾可以從文化資產的維護過程中關注遺址的豐富內涵,以及與原住民文化的連結,進而讓工程與考古能夠達成雙贏。對於漢本遺址本身文化背景,可參考同作者先前之撰文:〈漢本遺址的主人是誰,從天龍國跑來宜蘭被颱風土石流掩埋?〉。
「我其實要很沈重地呼籲,他(公路總局)既然已經上網招標,臺灣的考古學界應該要共同抵制。」
花蓮縣長傅崐萁斥責劉益昌是「考古霸權」,要求中研院考古團隊必須尊重公路總局,而劉益昌面臨公路總局質疑他是「文化資產至上主義者」,他坦然接受,卻非常感慨工程對文化資產的粗暴。 政府文資維護意識不夠,有文資法也沒用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工程單位不理會我們的挖掘,我們中午休息回來挖的都不見了,被拿去填土。[/epq-quote]1980 年曾因為南迴鐵路的興建,為設立卑南鐵路新站(現臺東站)與站內火車調車場等工程建設,對卑南遺址造成嚴重破壞, 政府單位才委託臺大考古隊進行搶救,而此事件也成為後來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後,第一件因破壞史前遺址而被起訴與判刑的案例。(註1) 「臺灣考古學界的大家長宋文薰在面對卑南遺址時是無奈,工程單位不理會我們的挖掘,我們中午休息回來挖的都不見了,被拿去填土。」1990 年十三行遺址的挖掘,劉益昌當時也是在媒體論戰的協商,好不容易讓工程單位保留一點時間進行考古挖掘。 《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為何一再被工程單位忽視? 此法於 2005 年三讀通過,係屬「特別法」,在考古遺址方面有明確規範,例如:「……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文資法》第 50 條)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遺址或疑似遺址……」(《文資法》第 51 條)
「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 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文資法》第 45 條)
可是,由於政府機關或相關部門對於文化資產維護經驗的不足,即便是提供了保護考古遺址的法律基礎,在執行上仍頻頻受到阻礙。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800"] 新的科學定年結果改寫左鎮人歷史,但這些成果均來自於考古學界的基礎。(圖片來源:小莉2,CC Licensed)[/caption] 為何文資是特別法,約束工程建設?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國人對於土地不認同,自然不會認同存在在這塊土地上的文化資產。[/epq-quote]如今漢本遺址似乎正重演「搶救考古」的困境,劉益昌說:「我總覺得臺灣的考古學界應該要有一個基本的概念,我們今天能夠這樣大規模地取得資料,多少拜文化資產所賜。」 他指出,因為《文資法》是特別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所以框限了工程必須受文資法的約束。但他也曾經撰文寫道:「在經濟與開發掛帥的社會體系之下,(人民)很少思考臺灣這塊土地的文化資產,也很少思考多元文化未來的方向,(但)假若文化資產是一個國家或人群自我認同跟主體意識強烈的元素之一,那麼國家或者國人對於土地不認同,自然不會認同存在在這塊土地上的文化資產。」(註2)
在呼籲臺灣社會應正視考古遺址在書寫歷史重要性的同時,對於當前仍以文字歷史作為主要歷史書寫方向,劉益昌也提醒我們不應忘記臺灣的確有兩大文化體系 ── 南島民族文化及漢文化:南島語族人口佔 2%,時間卻佔了 98%,其深厚、豐富的文化內涵恰恰可以反映在漢本遺址已挖掘出的三個文化層。 「臺灣就是這樣書寫歷史事件的場所,」劉益昌說,在自然災害以後,這群原來居住的人群短暫離開之後再度回來定居,表示此位置的選擇深具意義,自日常生活的場所、農業的場所,到面向海外重要的交通、貿易據點。 透過此挖掘工作可拼湊出原來住民社會的新技術人群,還原東海岸到北海岸的史前樣貌;從聚落遺址可見其嚴謹、有組織的社會結構,而從挖掘的重要標本如阿美族的銅鈴、人面青銅刀柄,可說明外來遺物、高溫技術及交通體系等複雜因素對文化發展的影響。 劉益昌認為,橋墩實際上並非影響通車時程的關鍵因素,「現在的通車時程不是文化資產造成的,文化資產只是其中一個影響,最大的影響應該是包商倒閉要重新發包。」 然而,歷史書寫關乎於整體臺灣社會 ,如今公路總局面對漢本遺址的態度,難保也會使其他文化資產遭受波及。1992 年,考古學家張光直在 〈台灣考古何處去?〉 一文點出考古資料保存對於考古學界的重要性。(註3) 當考古工作量很大,人手卻不夠時,各種工作的先後順序對考古學家來說,往往是困難的抉擇,「這個問題在經濟開發加速前進的臺灣尤其嚴重:築路、建照房屋、修水壩等等工事都不免引導到古代遺址的破壞與遺跡的湮滅。」(張光直 1992:77) 不禁想問,臺灣社會要走到什麼時候才不用「搶救考古」呢? (2015.12.25 20:09 更正《文資法》引用內容為最新法條。) (2015.12.26 03:25 《文資法》引用內容自古蹟改為遺址部分。)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國家或者國人對於土地不認同,自然不會認同存在在這塊土地上的文化資產 ── 臺灣社會要走到什麼時候才不用「搶救考古」呢?(John Atherton,CC Licensed)[/caption] 參考資料你也有原住民或部落的故事要分享嗎? 《Mata‧Taiwan》熱情徵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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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John Atherton,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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