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轉型正義不適用原民歷史正義,聯合國何苦提研究報告?前考試委員三點籲執政黨落實蔡英文原民政策

威權體制的轉型正義不應與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混為一談〉 專文,指出: 「從根本理論上,處理從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體制的轉型正義,與回復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兩者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本質差異」,「處理從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體制的轉型正義,主要追究的是加害人個人或特定團體所屬成員的刑事責任,即使後者最終仍是個人的刑事責任。……。反之,有關於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追求中所譴責的乃是集體責任,所要恢復的亦是集體權利。」 「『歷史正義』和『轉型正義』究責的主體,前者是集體,後者是個人,若想要適用同一種追訴程式來同時解決兩者的冤屈,在方法論上,在制度建構的邏輯上,就必然犯了致命的錯誤。轉型正義偏重國家對過往事件透過準司法及司法程序以撥亂反正,歷史正義則更著重國家於行政與立法權對過往作為的道歉及未來的承諾。」「這兩種『正義』既然有本質上的重大差異,混合於同一法律中處理,恐怕將造成全盤皆輸的結果。」 「較好的方式,無疑是針對本質迥異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另以一特別法制加以處理(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才能為原住民族謀得最大化的權益;而非混藏於轉型正義工程中,去爭取不具未來性的過往損失。」   對於林博士的見解,本人歉難苟同,並謹初步回應如下。   一、「轉型正義」應包括「歷史正義」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依據學理,並未將「歷史正義」排除在「轉型正義」之外;更何況,原住民族是戰後臺灣威權統治時期的受害者……[/epq-quote]雖然,江宜樺也在其 〈臺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 論文中表示: 「有人將轉型正義應用在主流社會對邊緣社群的長期壓迫,而如今必須採取的補救措施(如美國白人對黑人的剝削、加拿大白人對原住民的壓迫、或各個社會男人對女人、異性戀對同性戀的欺凌等),但這顯然是一種擴大解釋的作法,恐怕會治絲益棼,因此較少為學界所接受。」(思想編委會編著,《轉型正義與記憶政治》,2007 年,頁 68) 但是,人權與法律學者 Ruti G. Teitel 在其《Transitional Justice》(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一書中卻明確指出,轉型正義包括以下幾個層面:刑事正義、歷史正義(對高壓統治的過程進行歷史之清算,發掘真相藉以凝聚社會之集體記憶,重建政治認同)、補償正義(恢復受害者權利,或給予賠(補)償)、行政正義、憲法正義(重新建構憲法,進行制度變革,以建立合理持久的統治秩序)。 依據學理,並未將「歷史正義」排除在「轉型正義」之外;更何況,原住民族是戰後臺灣威權統治時期的受害者,在中華民國政府國家暴力下接(劫)收日本帝國掠奪自原住民族之領土(即不當國產)、強制推行國語運動致使各族群語言瀕臨死亡以及實施同化政策導致原住民族喪失文化身分與族群認同等各項侵害原住民族人權事項,本來就屬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應行處理事項。   二、促轉委員會是處理歷史正義的主要作法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未來將於總統府設置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只是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輔助性作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事項仍應列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規範、處理。[/epq-quote]2004 年 8 月 3 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司法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法治和轉型正義」報告(S/2004/616),對於「轉型正義」概念,認為係指「包含與一個社會為撫平過去的大規模虐害行為所遺留的傷痛,確保究問責任、伸張正義、實現和解而進行的努力的所有相關進程和機制。 這些進程和機制可以包括國際社會參與程度各有不同(或根本不參與)的司法和非司法機制、起訴個人、補償、真相調查、制度改革、審查和革職辦法,或其中任何一些的組合」;而且「在需要轉型正義的地方,戰略必須是全面的,包括兼顧起訴個人、賠償、尋求真相、改革機構、審查和革職的問題,或這些行動的任何適當組合。 聯合國必須通過事先規劃和協商,審議不同的過渡司法機制會如何相互作用,以確保它們不互相衝突。例如,現在普遍認識到,真相委員會能夠積極補充刑事法庭」。   以此推論,未來將於總統府設置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只是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輔助性作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事項仍應列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規範、處理。   三、司法與非司法處理原民轉型正義,不可偏廢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如果轉型正義不適用於原住民族,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原住民族權利專家機制何需提出相關研究報告?[/epq-quote]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原住民族權利專家機制第六屆會議(2013 年 7 月 8 日至 12 日)提出的研究報告(A/HRC/EMRIP/2013/2)中論述「原住民族和轉型正義進程」。例如:「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的轉型正義過程和機制應努力考慮到衝突的根源,並解決有關的所有侵犯權利的問題。對原住民族而言,這包括在衝突情況下產生的侵犯人權問題,原住民族在衝突中時常是突出的受害群體,還包括與原住民族喪失主權、土地、領地和資源,與違反原住民族與國家簽訂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以及與其被殖民化的集體經歷有關的各種冤情」。 換言之,為了伸張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由司法和非司法進程和機制來實現,包括起訴、尋求真相、補救方案、機構改革,或上述幾項的適當組合。這些機制是相互聯繫的,任何一種機制均不能代替另一種機制。 試問,如果轉型正義不適用於原住民族,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原住民族權利專家機制何需提出相關研究報告?   懇切期盼立法院本黨黨團朝府、院雙管齊下同時處理戰後威權統治時期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包括歷史正義)事宜的方向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落實蔡總統英文原住民族政策主張,以免陷總統於不義。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圖為日本理蕃政策期間,遭日軍包圍而驚慌失措的原住民。(圖片來源/翻攝於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caption]   延伸閱讀

  關於作者 Iban Nokan(伊凡·諾幹),泰雅族,台灣文化人類學、民族學研究者,為前考試院考試委員,並代表民進黨參選 2014 年臺北市山地原住民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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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ata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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