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刑 3 年 6 個月等事件,更加凸顯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與國家法律多年的衝突糾葛。 雖然布農獵人王光祿案在去(2015)年 12 月 15 日檢察總長同意提起非常上訴之後事件暫時落幕,但獵人是否能就此無罪仍是許多人所擔心的問題。 王光祿狩獵被捕,引社會關注原民狩獵權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動保專家也指出真正使動物瀕臨滅絕的原因是棲息地遭受人類大量開發破壞,而非獵人的捕殺。[/epq-quote]此次案件之所以獲得社會的關注,除了媒體的大量報導(雖然焦點被扭曲在「孝子為母狩獵」上)之外,法官所引用之法條與 3 年 6 個月的刑度更是被社會大眾討論、攻防的重點。許多為此事件奔走的人都擔心若此判決成為判例,將會對原住民文傳統狩獵文化造成全面的法律追殺,使獵人成為犯罪者的代名詞,而原住民狩獵文化將面臨更艱困的環境、加速整體原住民族文化的流失。 熟知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者都知道,獵人上山狩獵是無法設定目標的,因為山給你什麼,你就只能拿什麼;有文化精神的獵人會依照季節狩獵、只取自己所需,不會毫無節制的濫殺、濫捕;動保專家也指出真正使動物瀕臨滅絕的原因是棲息地遭受人類大量開發破壞,而非獵人的捕殺。
更何況在王光祿案中違反動保法的部分,專家指出林務局曾在 2014 年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制研討會中,私下以「怕動保團體抗議」(編按1)為由,表示檢討保育類名錄有困難,所以未依野生動物專家建議將山羌移出保育類動物名錄。
文化與保育非對立,「職業獵人」或能創造多贏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原住民與國家的高度不信任和衝突,往往隨著案件落幕之後也少有人持續關心解決問題的辦法。[/epq-quote]面對原住民狩獵文化、國家法律、原漢文化觀點衝突的三角習題,我們不難發現在當下社會結構和法律制度似乎與原住民狩獵文化難以相容;原住民與國家的高度不信任和衝突,往往隨著案件落幕之後也少有人持續關心解決問題的辦法。
要解決此一問題,我認為必須要突破以往議題論述及抗爭做法,在現有的溝通途徑之外用創新的方式搭建原住民與國家社會溝通的新橋樑。
因此我個人發揮想像力提出「職業獵人」的構想,希望可以透過「職業獵人」能夠使原住民狩獵文化得到延續和尊重、也能使森林保育、野生動物保護更為全面、更藉由職業獵人的貢獻使社會大眾理解原住民狩獵文化及精神,降低文化對立、促進原住民權益推展,成為一個多贏的參考方案。
以下列出幾點我對「職業獵人」的組織構想、執業規範、以及對山林、動物保育與文化傳承能帶來的影響的看法,也期盼能引出更多想法與討論。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森林保育、野生動物保護的難題往往落入文化與法律衝突的二元對立。(圖片來源/Diego Lizcano,CC Licensed)[/caption]
一、全國性獵人組織,規範職業獵人身分
「職業獵人」與原住民一般獵人有所不同,首先應依照現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給予原住民族的狩獵權保障所有獵人的狩獵權,接著修法或立法使原住民自用或祭典狩獵全面除罪化,並解除自製獵槍與彈藥型式之限制。
接著應由原住民族或國家協助推動籌組全國性「職業獵人組織」,召集各原住民族具有公信力之耆老、獵人擔任諮議委員,共同訂立職業獵人身分取得之條件及相關規範及約束,並基於各族文化之差異訂定不同族群職業獵人的「族群條款」,並以此認定、頒予符合傳統狩獵文化精神之獵人「職業獵人」的身分及執照。
因此職業獵人必須是擁有山林知識、願意遵循祖先所訓示之狩獵精神的獵者,能獲得職業獵人身分的認可,是一種尊榮。一般獵人即可視為尚未取得「職業獵人」身分之獵者,若要進行狩獵則須由職業獵人陪同、監督,避免違反狩獵文化與相關規範。
二、部落認可職業獵人於部落傳領的狩獵權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 依照該部落文化、地理環境及資源訂立該部落所屬傳統領域內之「禁忌條款」。此項規定便與過往獵人狩獵文化不得擅自越界狩獵不謀而合。[/epq-quote]符合「職業獵人」資格者須經部落議會或部落會議(以下皆簡稱「部落議會」)審核合格後,始可登錄為該部落所屬的職業獵人,並向「職業獵人協會」核備。經登錄之職業獵人可行使獵人權利的範圍便為該部落經公告認定的傳統領域,部落議會亦可依照該部落文化、地理環境及山林資源訂立該部落所屬傳統領域內之「禁忌條款」,以符合當地生態之需求。
因此職業獵人若想拓展其行使狩獵權利的範圍,便須獲得該傳統領域所屬部落之部落議會審核並登錄。職業獵人若進入非登錄部落之傳統領域進行狩獵,則視同為一般獵人,須由該部落登錄之職業獵人陪同並監督,此項規定便與過往狩獵文化中不得擅自越界狩獵的規範不謀而合。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經部落認可,「職業獵人」始可行使狩獵權利,並需遵守部落所訂立之「禁忌條款」。圖攝於拉阿魯哇族貝神祭。(圖片/Mata Taiwan)[/caption]
三、職業獵人作為森林資源調查者
經「職業獵人組織」認定並經部落議會核可登錄的職業獵人可自由選擇再接受森林、水文、地理、植物、昆蟲以及野生動物調查等專業訓練取得專業認證後,可接受公部門委託在獲得部落議會同意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進行各類森林資源調查以賺取調查費用,使其成為職業獵人的經濟來源。
具有相同專業認證的職業獵人可以跨區協助其他職業獵人進行該部落傳統領域內生態資源調查,或經未有該專業認證之職業獵人所屬的部落議會同意後,由該部落登錄之職業獵人陪同下進行森林資源調查。
經過專業訓練的職業獵人不但能減少政府部門的人力與開銷,更能結合自身的在地知識比現有的森林資源調查員更能有效調查。至於非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區域,則可保留現有的森林資源調查員。
四、職業獵人作為山老鼠終結者
「職業獵人」進行狩獵時須遵守「職業獵人組織」的規範、「族群條款」,以及所登錄部落之部落議會訂定的「禁忌條款」。違反職業獵人組織規範與族群條款者處以違規記點或罰款,重者可公告撤銷其「職業獵人」身分;違反所登錄部落之「禁忌條款者」可由部落議會進行裁罰,重者可由部落議會裁定撤銷其登錄資格。而職業獵人對於一般獵人具有監督及糾舉之義務,避免一般獵人違反規定、破壞山林生態之平衡。
此外,職業獵人可選擇接受相關警事訓練合格後具有森林警察之糾舉、逮捕權,同一部落擁有警事專業之職業獵人可組織成立所登錄部落之「職業獵人團」,並向警察機關與「職業獵人組織」登記在案,不定期巡守該部落傳統領域以杜絕外來盜獵、盜伐者。
「職業獵人團」在面對持有武力之山老鼠集團時,可以獵槍與之抗衡保衛森林資源,若將山老鼠緝捕歸案則能由盜獵、盜伐者之罰鍰獲得一定比例之森林保育獎金。
五、職業獵人作為部落文化傳遞者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該部落所屬之「職業獵人」可應聘擔任講師或顧問,傳授狩獵文化、技巧、禁忌與獵槍製作等課程,延續獵人文化。[/epq-quote]職業獵人所擁有的山林知識與所遵循的狩獵規範,較非獵人之一般部落居民對山林、土地有更密切的互動及感知,因此職業獵人就是現成的生態環境教育者。
「職業獵人組織」應輔導協助各部落成立「獵人學校」培育獵人並傳承狩獵文化,該部落所屬之「職業獵人」可應聘擔任講師或顧問,傳授狩獵文化、山林知識、技巧、禁忌與獵槍製作等課程,延續狩獵文化。使我們的後代能以成為一個職業獵人、延續祖先的知識與文化、守護自然生態為傲。
上述幾點是小弟提出的粗淺想法,若有不足之處也希望各位朋友一同討論並給予指教。
隨著新執政團隊上任(編按2),原住民族都期盼族群的文化命脈得以延續,也期待能有更多的空間能夠進行各族群的文化教育,更盼望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能得到令原住民族人滿意的結果。
如果國家領導人與原住民立法委員能為原住民文化多些思考、尋求突破,而原住民族人也能在現行的溝通管道外另闢渠道,或許原住民文化事務會有更多的推展。畢竟在現有高中課綱裡只有 2 小時原住民文化(大多是介紹史前原住民)的授課時數下,希望一般社會大眾能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文化實在是天方夜譚,更不要說層出不窮的「偽原住民傳統樂舞」以及錯亂的「原住民服飾」。
如果國家法律與政策是能和原住民傳統文化共存的,我想原住民文化的延續、森林保育與野生動物保護便不再會是讓大家頭痛的難題。同時透過「職業獵人」投入森林資源調查、生態保育以及文化教育,能讓一般社會大眾與原住民後代子孫看見原住民傳統文化精神的美麗與驕傲。
而建立如此的「職業獵人制度」,不但能讓獵人擺脫曲解、污名,亦能成為原住民部落獲得自治權力、取得傳統領域共管權力和在地文化教育的催化劑。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透過「職業獵人」投入森林資源調查、生態保育以及文化教育,讓一般社會大眾與原住民後代子孫看見原住民傳統文化精神的美麗與驕傲。(圖片/Jemi-To Shumafuk,CC Licensed)[/caption]
編按
- 山羌屬於野生動物,因此此處應指「野生動物保育團體」,簡稱「野保團體」而非「動保團體」,兩者定義不同,關注議題也有極大差異。
- 本文發表於 2015 年 12 月,原文為「隨著2016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即將到來……」,在此經原作者同意修改為「隨著新執政團隊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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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來源/Diego Lizcano,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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