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狩獵爭議,若我們視為原住民族外交事件看待

  事實上,根據族人說法,穿山甲根本不是當地太魯閣族人的主要獵物;經法扶律師陳采邑在部落了解後,確認銅門山區傳統領域沒太多穿山甲供捕獵,「也不可能以目視方式用獵槍打到,鋼索亦無法捕捉鱗片滑溜溜的穿山甲,更不是族人習慣食用的物種,沒有人會想要獵捕。」 但為何這次祭儀會申請狩獵穿山甲呢? 去(2015)年太魯閣族感恩祭期間,村辦公室僅申請山豬、飛鼠、獼猴、野鼠及魚蝦蟹等物種,但卻有獵人因狩獵山羌、山羊及水鹿等非核准範圍物種,而被盤查與逮捕。國立東華大學環境學院院長裴家騏與陳律師均認為,這次族人會申請的原因可能是村辦公室害怕像往年一樣,只因為漏報了什麼物種被動輒被逮捕,索性依照《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一字不漏」地申請,「連『山老鼠』這個名詞都抄下去了,甚至兩個村寫的完全一模一樣」,沒想到全過,申請通過後卻才又發生 CITES 全面禁止穿山甲交易之事,引發關注。 而最無奈之處在於,當前申請與核准的「遊戲規則」是政府要求,附表也是農委會制定的,族人在這過程中,完全無法依照其慣俗禁忌(例:狩獵前無法預測獵物)與實際生活經驗(例:穿山甲非主要獵物)去參與法律的制定。但引起爭議後,卻又由整體原民社會擔負罪名。 而原住民族對土地治理的主權,也在這樣的風波中,再次成為犧牲品。   但同時間,我們也可能忽略一件事,那就是對於野生動物保育團體而言,問題根本不在於「土地歸誰管」、「誰訂定法律」,因為某些瀕危物種的保育,是遠優先於國家主權與法律制定權的討論。換言之,穿山甲不能打就是不能打,就算原住民族早已獨立也是一樣。 以國際捕鯨爭議為例,日本捕鯨早在西元前 131 世紀就開始,是日本傳統飲食文化無誤,但其捕鯨活動多年來仍引起紐澳等國家的抗議與反對,並多次與保護鯨魚的組織在海上爆發衝突,甚至持續向國際法庭提出控訴。即便日本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仍必須面對其他主權國家的質疑。 許多族人認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已於台灣維持數千年,直至外來者來到,商業行為影響,才開始影響物種的永續;殖民者造成的結果,需要原住民族才承擔,也造成族人的相對剝奪感。 許多野保專家也認同,適量的狩獵行為有助於永續生態的維繫,但這當然不代表對任何物種都可以同樣看待;當代的生態現況即便不是原住民族所造成,也不表示彼此不應共同承擔與面對。 簡言之,一個物種的消失是全地球人的事,其重要性早已超脫族群權益與主權,這是為何類似這次的事件會引起巨大的關注。   保育與狩獵,本不應處於對立面;原民主權的歸還,也不代表沒有永續的生態管理 ── 但如果現階段雙方永遠不以各自最在意的點去討論,也就是確立原住民族主權,以及直接回應野保團體對生態維繫的憂慮,未來只會讓雙方的討論成為兩條平行線,永遠沒有交集的一天。   類似這樣的事情,將來必定還會發生。筆者認為,與其每每犧牲原住民族的話語詮釋權,不如嚴之將類似事件作為一個部落,甚至是一個族群的公關或外交事件看待,以部落或族群為主體,達到團體內的共識,並主動與政府部門和其他相關團體交涉、討論,透過實質行動掌握詮釋權,也才能逐步落實原民自治的培力與實力。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圖片/Skink Chen,CC Licensed[/caption]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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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2 responses to “穿山甲狩獵爭議,若我們視為原住民族外交事件看待”

  1. 王臻宜 Avatar
    王臻宜

    請問幾個問題,
    曾經發生獵人狩獵不在核准範圍的水鹿,所以被逮捕的事件,但是依據本文中列舉該次狩獵申請有申請的物種,並沒有讓獵人在此次狩獵中被逮捕的水鹿,

    所以水鹿等生物並不能在該次狩獵中狩獵(沒有申請或沒有核准),
    所以該次的逮捕看起來於法有據

    但是這次穿山甲申請事件,如果如文中所言,穿山甲並非傳統獵物,和水鹿等生物有別,再加上慣用獵具無法捕捉,那穿山甲應該根本沒有在獵人的視野裡,應該是被無視的,所以沒有怕沒申請而被司法權騷擾的可能,因為文中所提,原住民獵人不會去抓牠,也抓不到牠,所以根本不會因為牠而被漢人司法權騷擾的問題,自然也不會因為怕被司法權騷擾而被迫去申請狩獵穿山甲,

    為何會把前次因水鹿等生物而生的爭議拿來作為申請穿山甲的原因?
    目前我看起來不太通

    謝謝

    1. 您好,以下簡短回答:

      1. 狩獵原本就無法有預測性,想像一下我們進一片森林前有可能預知將會「看到多少隻特定物種」?更何況狩獵。

      2. 申請表大多是公部門的行政人員依照過去資料照抄,也許出發點良善,就是怕族人再次因祭典狩獵而被抓,所以就照現有農委會規定的法律「全部照抄」,未考慮到族人實際狩獵經驗。結果就是獵人背黑鍋招指責。

      3. 最後要強調,於法而言,原住民族於這次事件完全沒有錯,因為他們是(被迫)按照中華民國訂定的法律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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