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成為未來劃設公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的依據,預計此階段將劃設 80 萬公頃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原民會新聞稿說,這可是「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的里程碑」…… 只是尷尬的是,儘管多達數十個原住民團體早在去年底就不斷訴求原民土地不應排除私有土地,原民會 14 日公告的《劃設辦法》仍限於公有土地,正式排除了私有土地,導致當天場外原住民團體砲聲隆隆,抗議原民會即將撕裂原民土地!當日陳瑩、高潞.以用及鄭天財等朝野原民立委都公開表示反對,而泰雅族的泰雅爾族民族議會也因「民族主體被分割矮化之虞」,公開聲明暫不參加傳統領域劃設小組籌備會議。 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的發布引起許多爭議,卻也讓非原住民朋友不解:原住民在吵什麼?私有土地的使用為何要經過原住民同意? 更擔心:土地如果都還給原住民,那其他人不都要跳海?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941"] 「還我土地」應包含私有土地的訴求,讓 PTT 鄉民各種不懂。(圖於 2017 年 2 月 18 日截自 PTT 八卦版)[/caption] 原民土地返還,非單純財產權歸還概念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許多阿美族的傳統領域在日治時期遭侵佔為製糖株式會社土地,戰後再由國營事業接收,成為公司土地……」[/epq-quote]首先…… 來,先跟我唸三遍: 「原住民族土地是『主權』的概念,不是『財產』的概念!」 「原住民族土地是『主權』的概念,不是『財產』的概念!」 「原住民族土地是『主權』的概念,不是『財產』的概念!」 如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總召 Savungaz Valincinan 舉例,私有土地好比每個人的私有財產,而這些土地又全被劃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在中華民國的主權轄內,我們人民仍可自由擁有、分配我們的土地,只要符合國家各種法律就好。 所謂土地應還給原住民族而不會與現有私有土地衝突,意思便是將土地主權交還給原住民族之後,每個人仍可擁有其私有土地,但土地的管理仍應符合原住民族或部落的「法律」。否則,如果真的像原民會所說,原住民族土地劃設排除私人土地,是為了避免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產生衝突,那麼現有所有中華民國人民的私人土地,是否也都該排除於中華民國領土之外?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許多大型開發案均涉及私有土地,因此原民土地排除私有土地,恐造成部落土地開發門戶大開。(Credit: T. Yeh / CC BY-ND 2.0)[/caption] 「小英都道過歉了」,幹嘛還要談什麼還我土地?…… 呃,問這問題的人,沒聽過「如果道歉就好,那還要警察做什麼」這句話嗎? 閩南語有一句話叫「憨番」,固然不尊重原住民,也隱含了過去許多台灣原住民因不懂漢人文字或言語,而傻傻將土地交易給外來移民的真實情況。 過去 400 年了,土地以各種方式從原住民族的手中轉移到國家、到其他非原民個人,過程常未取得族人或部落的充分知情同意,如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副教授官大偉受媒體訪問時所舉例,許多阿美族的傳統領域在日治時期遭侵佔為製糖株式會社土地,戰後再由國營事業接收,成為公司土地,「若傳統領域不包含私有土地,則阿美族人遭遇到的歷史不正義不可能被彌補修復。」 恕直言,我們以為的許多「私有土地」,實際上都是先被外來殖民政權強取,再轉移到個人手上。蔡英文總統選前政見曾肯認「原住民族和國家是準國與國的主權新夥伴關係」,甚至還成立了「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如果土地主權不還給原住民族,那何必談轉型正義與歷史正義? 換言之,如果土地不還給原住民族,那小英道歉作什麼? 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土地,有如為私人開發案開門戶 然而此次原民會公布的《劃設辦法》,卻不顧族人與部落連署反對,硬生生排除了私有土地,就好像你家明明在中華民國主權境內,卻硬是不屬於中華民國一樣。 私有土地被排除在原住民族土地之外的嚴重後果,並不難想像:過去引起社會強烈爭議的開發案,從杉原灣黃金海度假村到杉原棕櫚濱海度假村,均有 70% 以上是屬於私有土地。過去原住民族土地尚未劃定公布,或許還有討論之處,但如今原民會本身訂定的《劃設辦法》明明白白排除了私有土地, 等同自行為私人開發案打開一扇門。 對於此疑慮,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在新聞稿中解釋道,原住民族地區範圍內私人土地上的開發行為,也是有環評、水保或建管等許多審查機制把關。但原民會原本大可依歷史脈絡,不排除私有土地而完整定義原住民族土地,就不會有《原基法》及《劃設辦法》保障不到的問題,何必多此一舉。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政府以行政資源介入或「協助」部落間事務,不但無助於部落機制的回復,反而加劇部落間衝突、擴大紛爭……[/epq-quote]另一大爭議,是《劃設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明定,未來土地開始劃設後,若遇到部落或族群領土互有重疊或其他爭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按:原民會)組成劃設商議小組會商協調,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協調之。」這條規定也讓族人忐忑不安,因為過去政府以行政資源介入或「協助」部落間事務,不但無助於部落機制的回復,反而加劇部落間衝突、擴大紛爭,或弱化部落自有協調功能。 2 月 14 日記者會進行中,夷將主委緩緩說道,原住民族內部的不同聲音都將作為原民會未來執行改進的依據,似乎也在對場外隆隆抗議的原民團體喊話。只是過去一年來,無論是平埔復名議題或是此次的原民土地劃設爭議,執政者均無法做到與族人充分討論而後決策。 或許原民會的定位,到底是原住民族自治這條路上的過渡機構,亦或是國家對原住民族的「主管機關」,才是我們該釐清的一個問題。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Credit: 原民會新聞稿[/caption]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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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esponses to “「私人土地幹嘛要原住民同意?」還我土地爭議網友各種不懂,道理原來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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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跟財團或利益人士與原住民族之間的妥協吧,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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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土地私有地,走司法程序,據私有財產證據時,無法透過修法圖徑歸類在劃設辦法(政府也無權直接收回),但公有土地應該全交還原住民,並禁止私有土地開發或依環境標準設立改建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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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認理解能力不差,但看不太懂私有土地再爭議什麼?可否講具體一點,私有土地有什麼特徵或問題?跟什麼樣的土地法律屬性(公有/國有/一原住民族共同持有)不同?又哪裡這二者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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