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q-quote align=”align-right”]檢察官或法官對案件及其牽涉法律的判斷解釋皆可能是左右案件結果的關鍵,這也正是為何司法人員是否具備性別或文化敏感度是如此重要的議題。[/epq-quote]不論我們樂不樂見,我們可能都得承認,除了法律本身以外,檢察官或法官對案件及其牽涉法律的判斷解釋皆可能是左右案件結果的關鍵,這也正是為何司法人員是否具備性別或文化敏感度是如此重要的議題。 近年來,原住民狩獵與當代法律之間的爭議案件不斷發生,而同樣是原住民持槍狩獵的案件,也可能有各種不同的判決結果,端看檢察官及法官如何詮釋案件內容與法律解釋之間的交集。 今(2017)年 3 月 24 日在花蓮的一場原住民族狩獵相關論壇中,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與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李水源等與談人即透過諸多實例,試圖凸顯當代法律在面對原住民族狩獵議題的困難與衝突,兩位也呈現出截然不同的立場與觀點。 王怡仁檢察官:開放原民持槍狩獵也應顧及社會風險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以「原住民槍砲彈藥案件之司法戰國時代」為題,凸顯近年來原住民持槍狩獵案件的諸多爭議,以及各家司法人員針對相同法律卻有不同見解的狀況。她認為這種因法條中缺乏明確定義或界線而使判決結果會因個人觀點而異的情況,對司法人員來說是相當大的困擾,而要減少這類困擾,必須透過持續修法來促成。 法律的修正又該怎麼進行?王檢察官認為修法應以一個一貫立場,持續往前走,而不是在不同的立場間來回擺盪;例如現行國家法律允許原住民在某些情境下持槍,便涉及了民族融合與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因此在未來的修法上,政府應認清兩種意識形態的不同立場並擇其一。她認為各文化彼此尊重的民族融合,才是符合人權兩公約及國際潮流的立場,並表示台灣已是原漢不分彼此,採取融合的態度可以省掉許多糾紛。 王檢察官的說法在當天引發不小爭議,也引起當天出席的法扶董事 Tuhi Martukaw(洪簡廷卉)強烈質疑,認為人權兩公約當中並未以民族融合的字眼或概念來說明不同民族之間的互動關係,而是強調民族自決及反歧視,王檢察官如此說法恐有錯誤引導的疑慮。 事實上,當天王檢察官對於是否在法律上更加放寬原住民持槍的立場是相對保守的,在其論述中,持槍與社會風險高度相關,原住民持槍如何在減少與增加社會風險之間達到平衡,對其他沒有持槍的人(包含原住民及非原住民)來說是重要的,過大的開放會帶來危險性的傾斜。 這樣的說法乍聽之下似乎沒有什麼問題,然而其後續所引述的案例一再的將「原住民、持槍、違法」行為這三者連結起來,似乎暗示了原住民持槍必然導致違法行為,更在沒有佐證資料的前提下說近年來原住民持槍傷人的案件越來越多,這樣過度簡化的論述是否恰當,確實有待商榷。 李水源法官:判決應回到案件的不同文化脈絡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文化本不獨立於情境脈絡存在,也因此案件的情境脈絡便是相當重要的考量因素。[/epq-quote]另一位與談人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李水源則透過案例評析,說明法官在面對原住民持槍案件作出判決時的不同解釋,也讓我們看到法官在原住民狩獵案件的判決過程中所面對的諸多難題:例如諸多涉及原住民族狩獵的不同法律之法律位階及內容為何、如何解釋並藉以作出判決?。 又例如當一個原住民因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而遭到起訴時,法官究竟是以《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是由該法第 21-1 條所延伸出來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來做為判決的主要依據?而同樣是被控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同的持槍情境(包括是否為自製獵槍、槍枝種類、有無合法登記、槍枝的殺傷力、持槍做出的行為等等)是否會影響判決結果? 針對上述的脈絡,更為複雜且深刻的提問是,司法人員對原住民族是否有足夠的理解,並能藉以判斷不同案件的脈絡是否符合所謂的傳統慣習及文化生活脈絡? 上述這些問題經常是案件的爭議點,例如客觀上同樣是原住民持有獵槍狩獵,並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兩個法條,但因狩獵的原因不同(是否合於生活文化所需)、所持有的槍枝不同(自製或非自製、殺傷力較小的長槍或較危險的散彈槍等),就會有相當不同的判決結果。 落實《原基法》,不應只有司法部門的責任 過去原住民經常因狩獵而被控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近年來則出現越來越多的無罪判例,在這些判例中大多可以見到法官以文化權的概念來詮釋原住民的狩獵行為,而非僅將狩獵視為取得獵物的一種工具手段;在此脈絡下,文化是核心價值,無論狩獵的動機是供祭儀使用或是自用,皆是文化特定面向的一種呈現。然而文化本不獨立於情境脈絡存在,也因此案件的情境脈絡便是相當重要的考量因素。要能做出這樣的判決,必須對原住民族文化有一定程度之理解,但大多數的司法人員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慣習的了解是相當缺乏,這也正是原住民司法案件經常會有爭議的原因之一。 李庭長在結語時便提到關於上述文化能力的議題,以及由於原住民族口傳文化之特性,使得司法人員在面對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慣習案件時難以找到佐證文字資料藉以做出判斷,更提出不是只有司法部門有透過個案來落實《原基法》精神的責任,立法、行政部門更應該積極於各自的領域中透過具體行動來回應《原基法》。 回到司法領域的討論中,人們是否真的有可能制定出一套一體適用於所有族群的法律?或是在既有法律之中加入更多的對話與彈性空間,試著納入不同的自治規範? 在原漢缺乏信任關係的現況下,這恐怕是個難以回答的問題。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Credit: Vanessa[/caption] 後記 當天主辦單位播放了一段由法扶花蓮分會所拍攝訪問部落耆老、獵人的短片(見下),希望讓大家對原住民族狩獵有更多了解。然而,對原住民狩獵議題有些粗淺了解的我看完該段影片是擔心的:影片中透過各種引導式的問題,過度強調槍枝的危險性及槍枝與犯罪的連結,例如對受訪者提出「如果打獵時誤擊他人導致傷亡、或是有人故意拿槍互相傷害,部落會如何處理?」、「對於司馬庫斯族人跨區到太平山持槍盜伐檜木的看法是什麼?」這類的問題;而影片中受訪者在引導下說出「沒有自製獵槍」、「以前的人是不會製作槍枝」、「現在沒有真正的獵人」這樣的回答,似乎更弱化了當代原住民自製獵槍與狩獵的正當性。 不可否認地,影片中受訪族人們提及的內容確實是當代部落內部的某些現況,但並未全面呈現狩獵議題的內涵 —— 原住民族狩獵至少包含了部落傳統慣習、文化及物質生活、族群的生態價值觀等不同層面的內涵;槍枝作為工具之一,也僅只是狩獵的一小部分而已。除此之外,僅訪問六位族人的影片是否能為當代原住民狩獵議題代言,也是讓人存疑的。然而這樣的影片公開,卻可能對原住民族狩獵議題的討論帶來負面的影響。 又甚或許,非原住民是否能真正理解上述這些更抽象的內涵,才是原住民族狩獵議題如何與當代社會對話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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