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聽會與部落會議,均違反法定程序! 部落及原民倡議團體不滿此次公聽會及部落會議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兩大原因: 一、公聽會與部落會議同日召開,違反《取得部落同意辦法》第 16 條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召開公聽會 20 天後,才能再召開部落會議…… 但這次縣政府卻想在同一天完成公聽會與部落會議,明顯違法。[/epq-quote]按照今(2016)年 1 月 4 日剛發佈施行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取得部落同意辦法」)第 16 條規定,花蓮縣府應先召開公聽會 20 天後,才能再召開部落會議:
「申請人於部落會議召集前,應以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充分而有效傳遞資訊之適當方式,向關係部落之部落成員說明同意事項、共同參與及利益分享機制之內容及利弊得失,並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陳述意見。申請人應彙整前項意見,於關係部落召集部落會議前二十日,送請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但這次縣政府卻想在同一天完成公聽會與部落會議,明顯違法。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陳采邑律師也質疑,鄰近紅葉及馬立雲部落均為「利害關係人」,也會受此開發案影響,政府卻未依《取得部落同意辦法》第 16 條規定邀請上述部落及專家學者與相關公益團體陳述意見,是違法的公聽會。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按照《取得部落同意辦法》規定,公聽會 20 天後才能再召開部落會議。[/caption] 二、部落會議前未提供文件,違反《取得部落同意辦法》第 13 條 然後呢,由於縣政府根本沒有在部落會議 20 天以前依法舉辦公聽會,當然也沒有在部落會議前,事先提供「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或法令草案」,以及「當地原住民族利益分享機制、共同參與或管理機制」等文件給部落族人,直接違反《取得部落同意辦法》第 13 條:「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 一、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或法令草案。 二、當地原住民族利益分享機制、共同參與或管理機制。 三、其他與同意事項有關之事項。 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認非屬同意事項時,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辦理。 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以載明同意事項之書面通知轄內之關係部落,並將受通知之關係部落名稱,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公布三十日。」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部落會議前應事先提供「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或法令草案」,以及「當地原住民族利益分享機制、共同參與或管理機制」等文件給部落族人。[/caption] 部落知情同意權不應排除私有土地,政府勿帶頭違法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政府應等到土地都增劃編、歸還給原住民族後,再來談開發案,否則「原住民永遠拿不回土地」。[/epq-quote]主辦本次公聽會的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科長吳俊勳說明,本次瑞穗鄉溫泉開發區內的旅館及開發案,都在私有土地上,只要「不影響周遭農業生產」、「能自行處理相關污水」,就能申請開發。 但值得注意的是,《取得部落同意辦法》所依循的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21 條並未排除「私有土地」,只要是政府或私人想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從事開發利用,就應取得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花蓮縣府此番回答,並無法為今日的違法會議開脫。 吳俊勳說,開發區絕不影響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可同時並進,但前原民台台長暨紀錄片導演 Mayaw Biho(馬躍比吼,阿美族)仍強調,蔡英文總統已承諾將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並公告,因此政府應等到土地都增劃編、歸還給原住民族後,再來談開發案,否則「原住民永遠拿不回土地」。 本次公聽會後原本將繼續舉辦部落會議,卻也因實際部落實際出席戶數未達半數而流會,讓抗議族人鬆一口氣。但部落族人仍呼籲花蓮縣政府不應一意孤行,「帶頭違法」,應負起資訊透明、政策公開及民眾參與的責任,並落實《原基法》保障部落主權的初衷。 參考資料愛原住民?想關注、參與更多部落大小事?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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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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