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趙曉音牧師:我們是原住民也是同志,我們拒絕以身分去壓迫另一個身分
中華民國政府底下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是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擬,於 2005 年通過。在通過《原基法》的時刻,原住民認為自己被保障了、被承認是這個國家的第一民族了,也在中華民國政府長期的福利殖民下,原住民族人開始有了自己被照顧的錯覺。
現階段殖民政策,原住民族確是次等公民
實際上在核廢選址議題上,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存放有害物質時(第 31 條),卻未有人幫原住民出聲;在狩獵議題上,應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方式之權利、明確放寬非營利自用範圍時(第 19、23 條),卻總是被拿《野保法》和非法槍械挾持;在土地開發議題上,當我們疾呼傳統領域與國家共享、共管機制需要對等時(第 21、22 條),最後卻總是被財團聯合政府強制開發。
以上例子再再顯示中華民國政府長期利用福利政策來殖民、誘騙原住民族,忽略《原基法》精神,實實在在將台灣原住民族踩在腳下,變成這個社會上的次等公民、適用次等公民法。
今日趙曉音牧師提出原住民所適用的《原基法》是次等公民法嗎?我們要說:是的!── 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最原先的主人、最開始的族群,現在還是依舊在中華民國殖民政府體制下的次等公民,用著次等公民法。
拒絕以原住民/同志去壓迫另一個身分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今日當我們身為一名原住民/同志,我們的身份不應該是兩部專法,而是一個完整的人。[/epq-quote]我們與趙牧師想法相同:《原基法》不應該成為歧視專法,只是配套不足、執行力低落;因此,我們要誠摯地邀請趙牧師,跟我們一起推動落實《原基法》的工作,讓次等公民的困境得以突破,成為共生共榮的公民國家。
我們更要榮幸地邀請趙牧師,既然已將《原基法》與同志平權法案相比,必然願意用同樣的脈絡,用賦權與互相肯認的高度,與我們推動性別平權入憲,以及真正有族群主權高度的原民專法,對嗎?
最後我們要說,今日當我們身為一名原住民/同志,我們的身份不應該是兩部專法,而是一個完整的人。做為一個完整的人,我們拒絕拿這個身份去壓迫另一個身份;也拒絕在現行法律底下被異性戀結構分割出來。
就如同趙牧師您說的,我們愛原住民,而「愛」意味著將我們自己從各種身份的禁錮中解放出來,不是轄制。
邀請趙牧師與我們聯繫,實踐您對基督的信仰,對原住民/同志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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