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記者會,這其中對於獵具的意見,讓我感到非常失望,陳述的內容相當有失理性與客觀。 我認為,這並不是自然學者做研究應有的態度。 引言人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 19 條全面修正禁用獸夾,此點看起來立意良善,但屏科大野保所黃美秀所長指出,3/4 誤中陷阱受傷的黑熊是踩到套索陷阱,而非獸夾。黃美秀所長又以語帶暗示的方法指出,她不太清楚 200 年前有沒有這種鋼製套索傳統。
一般獵人常用的套索陷阱大致上分為兩種:套腳式或吊脖子絞殺式;套腳式顧名思義,是以套住動物的腳為主;而套脖子絞殺式就是以瞬間勒死動物為目的,過程很快,從中陷阱到斃命用不了 3 分鐘。 這兩種套索的傳統遠遠超過 200 年,只是在近代以前使用的是以黃藤皮索編織成的套索,但無論是鋼索或黃藤皮索套腳陷阱,動物在被套到時大多會啃咬自己的腳指以求掙脫,少部分扭斷陷阱主索的動物也會因為子索持續勒住肢體末端,而造成血液循環不良的斷肢。 不打獵的人聽到這裡當然會覺得很殘忍,但請仔細想想,上述的兩種斷肢成因,無分鋼索或傳統的黃藤皮索都會有一樣的效果吧?用橡皮筋都能造成動物血液循環不良斷肢了,您覺得堅韌的黃藤皮索辦不到?更不要提吊脖子絞殺式了…… 上吊的時候用黃藤皮索或鋼索,有差別嗎? 對於陷阱的效果進行科學性評估,是可以用這麼草率態度的推論結果嗎?我想,這不叫科學理性吧?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無論是套腳式或吊脖子絞殺式陷阱,目的皆在於以最有效率方式獵殺動物。圖為大武壠族獵人以藤木與鋼索製作之套腳式陷阱。(圖片來源:Mata Taiwan)[/caption] 獵具旨在獵物,不分材料均有同樣目的上吊的時候用黃藤皮索或鋼索,有差別嗎?
事實上,原住民族人使用鋼索目的是為了降低獵物中陷阱後扭斷主索逃逸的可能性,就算不用鋼索,主索扭斷了,動物一樣會因為子索勒住而斷肢,無分材料均是如此。而獵物若逃跑,反而會產生不必要的痛苦與浪費,請問黃所長這是您所樂見的嗎? 今天如果禁絕了鋼索,族人最多就是退而求其次改用尼龍繩,再不濟用黃藤皮索,請問您能否全部禁掉? 這是否已觸及最核心的禁用傳統器物模式?連傳統器物都禁止?而動物逃逸斷肢的比例不會因此提升? 我想提醒保育團體與野生動物保育學者一件很重要的事:台灣多數地區禁止狩獵已經有將近 30 年的時光,但是屢禁不絕。 你今天禁了夾子,明天族人就會用鋼索。你再禁掉鋼索,族人就會用尼龍繩。你再禁掉尼龍繩,族人就會用黃藤皮索。 你有本事就全禁掉,最好不要賣童軍繩。 相同的,今天禁了制式獵槍,明天族人就會用自製獵槍。再禁掉自製獵槍,族人就會用十字弓。 你再禁掉十字弓,族人就會用現代複合弓,動能甚至達到每平方公分 1,800 焦耳,比制式槍械還驚人,警察抓了也告不了,你有本事就全禁掉。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491"] 野動法規的濫觴是納粹德國時的國家狩獵部長 ── 赫曼·戈林(Hermann Wilhelm Göring),他本身也是狩獵活動的參與者。(圖片來源:Wikipedia,CC Licensed)[/caption] 以管理代替禁止,狩獵保育非零和競爭你再禁掉十字弓,族人就會用現代複合弓,動能甚至達到每平方公分 1,800 焦耳,比制式槍械還驚人……
對於一昧的禁絕,我們絕對抱持反對的態度。獵具可以使用更聰明的許可方式,而徹底禁絕只是在逼迫原住民族使用更極端的手法。 日本狩獵法規將陷阱獵列為甲種狩獵執照,對於鋼索型號的細部規範,更為細緻,從甲種狩獵執照的取得,到每門陷阱進行編號管理,甚至加上編號牌,還有專門的製造商,這些都是可以建議主管機關討論的方向,而不是使用曖昧的語氣要求禁絕。 黃所長與今日記者會的與會來賓,都是令人尊敬的野動學者,但我必須提醒各位學者,相互的傾軋與剝奪,相信並不是任何一方所樂見的。 請試著給予狩獵社群一些基本的尊重,試著異中求同,外來種與放生活動同樣也對狩獵社群造成莫大的困擾,舉凡野化犬與強勢外來種均是,零和式的立法競爭方式,並不利於兩方團體共同面對目前更為嚴峻的外來種問題。 野動法規的濫觴,就是納粹德國時的國家狩獵部長 ── 赫曼·戈林(Hermann Wilhelm Göring),他本身也是狩獵活動的參與者,其編訂的國家狩獵法甚至沿用至今日之德國聯邦。(編按1) 請謹記,狩獵社群並不是保育團體與野生動物保育學者的敵人。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960"] 請試著給予狩獵社群一些基本的尊重,試著異中求同,零和式的立法競爭方式,並不利於兩方團體共同面對目前更為嚴峻的外來種問題。(圖片來源:ulfake76,CC Licensed)[/caption] 編按野動法規的濫觴,就是納粹德國時的國家狩獵部長…… 請謹記,狩獵社群並不是保育團體與野生動物保育學者的敵人。
- 本人為狩獵愛好者的赫曼·戈林(Hermann Wilhelm Göring)於 1934 年被任命為國家森林部長與國家狩獵部長,令德國動物的濫捕和非法狩獵情況大為減少,其所制定之《國家狩獵法》為狩獵限制、保護與繁衍動物的法令,至今仍存於聯邦德國。 在戈林就任森林與狩獵部長後數年,德國的森林維護與保育被稱作是世界各國的自然保育範本,1937年,國際狩獵委員會法國主席表揚戈林創立了「贏得了全世界欽佩」的狩獵法。(摘自《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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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ata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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